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21.03.2017  22:12

 

  • 1、 事项名称: 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 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 3、 审批对象: 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 4、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5、 法定期限: 90个工作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为30个工作日)
  • 6、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 7、 审批条件: (一)申请民办学校设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二)申请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三)申请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8、 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1、申办报告。2、校名的核名登记(由民政部门出具)。 3、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及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联合办学的应同时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4、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5、学校章程。 6、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 8、理事会聘任校长的决议或聘书。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0、学校办学场地的证明材料。 11、学校安全相关资料。 12、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 13、学校的发展规划。 14、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15、审批部门同意筹设的意见书及筹设情况报告。 (二)申请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应提交的材料:1、学校申请分立或合并的报告。 2、学校董(理)事会关于同意学校分立或合并的决议。 3、学校财务清算材料。 4、学校法人代表关于变更的承诺书。(三)申请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学校申请名称或层次或类别变更的报告。 2、学校董(理)事会关于同意学校名称或层次或类别变更的决议。 3、新名称的核名登记(由民政部门出具)。 4、学校已达到拟变更至新层次或类别学校设置标准的说明材料。 5、学校法人代表承诺书。
  • 9、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教育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首席代表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齐全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6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及标准的,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设置评议,征求处室意见,提出评议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16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初审、复审以及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 10、 是否收费:
  • 11、 收费依据:       无
  • 12、 收费标准:       无
  • 13、 办理地点: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 1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15、 咨询电话: 0731-88665114
  • 16、 投诉电话: 0731-84899742 0731-84899756
  • 17、 审批流程图:
  • 18、 资料下载: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