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比武现场,公诉人让“零口供”被告人当庭宣判

13.09.2017  17:29
  湘检网讯(通讯员 曹德莉)9月7日上午,郴州市第一届庭审比武第三站苏仙区站开庭。苏仙区检察院参赛的“零口供”抢劫案,在公开庭审现场经公诉人刘力与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的精彩博弈,终使企图通过“零口供”逃避刑责的被告人低头认罪,并成功改变案件定性,将原来公安移送的敲诈勒索罪改为抢劫罪。   2016年7月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以女友刘某妤与被害人李某忠有私情为由,对刘某妤以暴力和言语相威胁,要刘某妤承认自己与李某忠有私情,并要刘某妤带刘某去找李某忠核实。2016年7月4日11时许,刘某开车载着罗某(在逃)、刘某妤来到许家洞镇某矿,将李某忠骗上汽车,用一把手枪对李某忠实施殴打并威胁李某忠承认自己对刘某妤有不轨行为。当天下午,刘某、罗某将李某忠带至一杂房,用刀和铁棍再次对李某忠实施殴打,将李某忠的一根手指砍伤,罗某将李某忠包内的2000余元钱现金装进自己口袋,然后,刘某和罗某威胁李某忠说出了其随身携带的一张农商银行卡密码,从ATM机上取出了12000元。李某忠逃出杂房并报警。

  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刘某、周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苏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犯罪嫌疑人周某等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价值达1410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刘某由到庭后的拒不认罪、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经过公诉人翔实的举证,让被告人查看视听资料,强有力的论辩,完整的证据链让刘某抵触心理彻底奔溃,心态上发生重大变化,在最后陈述阶段时,他主动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专家评委一致认为,该案为检察机关“零口供”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提供了范本,为检察机关在办理“零口供”案件中如何引导侦查、提起公诉、举证、辩论值得学习借鉴。 

  苏仙区法院当庭宣布审判结果,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伍仟元;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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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陈琪煜(实习)       审核: 江世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