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母亲争吵被路人责罚 冲动男伤人犯故意伤害罪
15.12.2015 17:0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8月21日12时许,在衡阳市某菜场内,被告人王某甲的妻子何某与婆婆王某乙为家庭琐事吵架,王某甲认为母亲不对,也与母亲争吵,黄某某酒后路过此地,见状认为王某甲不孝道,遂上前推搡王某甲,令其下跪向王某乙道歉,王某甲不愿跪,黄某某用手扇了王某甲耳光,王某甲不服,用拳头击打黄某某的面部,致其鼻骨多发性骨折,经鉴定其伤势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案发后,双方和解,王某甲向黄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了黄某某经济损失25,000元,得到了黄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事与母亲争吵,被害人黄某某不明就里与之冲突,理应冷静处理,但其却用拳头打伤他人,造成轻伤结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亦有一定过错,综合全案情节,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前判决。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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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2015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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