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取消目测评残改由医院评定

07.12.2017  01:17

  湖南日报12月5日讯(记者 沙兆华 通讯员 唐绍国)今天,记者从省残联获悉,为加强残疾人证的管理,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通知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我省实施新的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新办法相对于目前实行的残疾人证办理政策,一个突出的变化是,取消了残联工作人员对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可目测评残的规定,要求申请人一律先经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评残,并将评残结论在所在村(社区)公示5日后,才可核发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特别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根据新的管理办法,我省出台了《实施细则》,据了解,《实施细则》具有审批权限下放、办证周期缩减、鉴定责任明确、指导更趋宏观等突出特点,将规范有序核发残疾人证,防止出现各类非正常办证情况。

  《实施细则》明确,全省各级残疾评定医院(或专业机构)由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共同指定,并随通知一起下发了《湖南省残疾评定指定医院目录》,指定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脑科医院为省级终评医院,各市州指定2家为市级复核医院,各县(市、区)指定一家为初评医院。县级行政区原则上应以本地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作为残疾评定机构。特殊情形,经县级残联同意,申请人可以到本行政区域外的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按照残疾类别和评定难易程度,由各地制定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残疾评定收费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免评定费。

  申请人应当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相关条件提出申请。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听力障碍者,0-1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2-3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4岁以上人群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

  《实施细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联,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受理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额外申请材料,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鼓励上门开展残疾评定和便民办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