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新办法出台 迎五大变化

23.02.2017  12:40

  从今年1月1日起,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施行新的办法。新办法明确了地税机关为征收主体,财政代扣残保金将退出舞台,这是记者今天从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会议上获知的消息。

  新办法明确,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非组织均由地税机关征收残保金。比以往的财政代扣、地税代征的旧办法,省地方税务局总审计师曾初良表示,地税部门成为征收主体,为残保金的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征收提供了政策保障。

  新办法还将原来按照“社会平均工资”征收,修改为“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明确持有《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均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比例,且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扩大了旧办法中的仅限于持《残疾人证》人员比例范围。

  为了减轻小型微利企业负担,新办法增加了“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的规定。

  新办法规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其使用范围,涵盖了残疾人教育培训、职业康复、创业扶持、就业服务、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脱贫解困等方方面面。目前,我省有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60万人,4.2万户残疾人家庭属于无房户或D级危房户,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就业率仅为38%,省残联理事长肖红林表示,新办法实施后,将有力推动我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扶持更多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增收。

  来源: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