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庭审理
30.07.2015 20:3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重庆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指示武冈市裕轮燃气有限公司、新宁县裕轮燃气有限公司以武冈市裕轮燃气有限公司、新宁县裕轮燃气有限公司的经营权、收费权等作抵押,以高息非法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2.0623亿元,其中武冈市裕轮燃气有限公司向个人吸收公众存款1.3316亿元,新宁县裕轮燃气有限公司向个人吸收公众存款7307万元;被告人丁某作为重庆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领导、组织全部犯罪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623亿元,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费某作为武冈市、新宁县裕轮燃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武冈市裕轮燃气有限公司、新宁县裕轮燃气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曾某作为武冈市裕轮燃气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被告人范某作为新宁县裕轮燃气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分别领导、组织并参与了武冈市裕轮燃气有限公司、新宁裕轮燃气有限公司的全部犯罪活动,在犯罪活动中,曾某个人非法获利154.945万元,范某非法获利197.31万元,系武冈市裕轮燃气有限公司、新宁裕轮燃气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于2009年2月担任武冈市裕轮燃气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兼会计,提供私人账户为非法资金进行结算,积极为中宝投资和武冈市裕轮燃气有限公司的非法集资信息进行传播,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75万余元,个人从中非法获利52.68万元;被告人胡某自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23日任新宁县裕轮燃气有限公司会计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70万元,从中获取利息差84.4余万元;被告人胡某于2011年12月起担任武冈市裕轮燃气有限公司出纳,参与吸收公众存款520万余元,个人从中获利133.06万元;被告人夏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6万余元,非法获利31.57万元。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两天的开庭审理中,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本案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因本案案情复杂,未当庭宣判,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公开进行宣判。 来源:武冈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30.07.2015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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