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上班途中不小心摔伤不属工伤
25.05.2016 11:2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凌某是平江县某食品公司的员工。由于凌某等部分员工住所地离公司厂房较远,该食品公司每天派车到指定地点接送员工上下班。2015年1月26日上午5时10分左右,凌某步行前往公司接送车辆停靠点途中不慎摔倒受伤,当日被送往浏阳市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后凌某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10月20日,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凌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持复议决定。后凌某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凌某早晨上班时,在步行前往用人单位接送车辆停靠点途中意外摔伤,是因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事项所致,不属于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及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维持复议正确。凌请求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及维持复议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凌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凌某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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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2016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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