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改革新情况 寻求发展好对策
---对新田县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出现新情况及几个问题的思考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明确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启动实施。为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2015年9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改革加快形成了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出现了新的情况,特别是试点衔接政策面临了新的问题,为确保改革的平稳过渡,现结合我县的实际,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进行分析思考。
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开展和启动改革实施的情况
新田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1996年正式试点运行以来,根据《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湘政发【1996】3号)《新田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的改革实施办法》(新政发【1999】9号)文件精神,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试点先行在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以及全额拨款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开展,1999年1月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含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等的全部工作人员),全面铺开并逐步运用业务系统进行管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工作自启动以来,得到了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高度重视,参保单位大力配合。部门大力支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适时调整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23%,个人缴费比例为5%,)、不断加大征缴和稽核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对全额拨款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实行了社会化发放管理,对差额和自收自事业单位实行委托单位发放,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特别在试点开展的处于徘徊观望的过程中,很多试点的地、市、县都出现了公务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退保、停保、转保的现象,但我们始终坚持“不转向、不停步、不后退”的原则,通过围绕“抓征缴、强管理、重安全、保发放”的总体目标,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通过严格执行政策、突出基金征缴、强化基金安全、加强制度建设、争取财政支持、确保基金发放、抓好基础工作、稳定经办机构,确保了基金的平稳运行和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断推进了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健康发展。截至2014年底,全县试点参保单位229个,实有在职参保人员7591人,离退休人员2842人,1997年至2014年,合计实现基金收入4.18亿元,支出合计4.1亿元,基金累计结余808多万元,建卡登记个人账户金额1.87亿元。2015年按照国家、省、市改革精神,对试点前的基本情况开展全面清理核实建账,确保试点阶段情况心中有数,认真组织了对改革政策文件的学习和业务指导培训,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开展了基本养老保险数据采集工作,现已基本完成。同时我县人社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范了缴费基数和比例,养老保险征缴得到了大幅度的增加,基金征缴累计完成10903万元,首次突破亿元大关,完成比例295%,同比增加6416万元。基金支出10118万元,同比增加5855万元。但改革的推进与原试点老的制度衔接,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也面临了一些问题和矛盾。为此发现反映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妥善处理破解,是当前面临的课题和应做的文章。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根据改革新制度的有关政策,对照老制度、新制度在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个人账户记账等都有调整,因此在新老制度的对接上和平稳过渡上存在以下新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是:
1、新老制度参保范围有调整按编制确定人员参保,规范,人员清退、转保面临困难。按照新制度、政策规定参保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应清理转保,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属于人员清退对象大致分为三类:即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改制后继续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人事代理(挂靠)人员或经过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计划内的临时工,同时还因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目前仍有尚保留编制外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分流人员上百人。以上这三类人员有上千人。对照新政策,这部分人员按政策属规范清理人员,需转到劳动社保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普遍比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要高,其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除基本养老金外还有生活津贴以及退休后享受职业年金待遇,除此之外,他们还担心其视同缴费年限转到劳动社保后怎么计算待遇等问题,担心导致他们不接受清退转保。同时还存在工作人员未入编、超编、共编、混编的参保问题,我县有一部分人员在单位工作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办理了参加工作的手续,是正式人员,但一直未入编,还有我县教育、卫生等系统的编制,工资关系管理不规范,岗位与编制不对应,相互脱节,超编、混编、共编比较严重,内部调动不通过编制和人社部门,编制在原单位,但工资关系和人已调离原单位,造成信息采集困难,有漏填和重复填报情况,因此对实施改革要进行人员规范清退和编制规范、整理有很大的阻力,面临清退困难。
2.新老制度的对比,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同,并增加职业年金缴费,地方财政以及参保单位负担增加,面临缴费困难。原老制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个人基本工资,没有包括绩效工资、津补贴(生活补贴)等。而新制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总和(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等),缴费基数较老制度的1776元需增加2200元,按全拨行政事业单位7000人计算,新增养老保险缴费需增加3690多万元。同时,新制度还执行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需增加财政负担缴纳职业年金2200多万元,两项合计需增加缴费5896万元,作为一个县级贫困县,保工资、保运转都比较困难,一下子需增加5896万元缴费,县级财政如何解决,钱从何来。同时还有自收自支的单位,按老制度下的基数、比例很多单位都缴不起,现翻番缴费更难上加难,面临停保。
3、改革政策与执行存在时间差,存在补缴个人部分问题。由于原政策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为5%,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从单位缴费中划转6%)记入,而新政策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个人缴费比例为8%,个人账户只记入个人缴费部分,单位不再划转。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已经征缴完成,个人部分按5%的比例全部征缴到位且已计息,因此还存在着如何补差的问题。
4、职业年金划转及继承转移问题凸显。根据新政策规定,在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存在划转未按个人账户储存额划转记实。同时如果在职人员发生跨统筹区域调动或退休人员自己所缴的职业年金还没有领取完就死亡了,其职业年金如何处理的问题,《决定》等并没有予以明确。
5、原参保单位人员的欠缴老账如不缴存在不公,推进改革有障碍。我县绝大部分单位及个人从试点开始就足额缴纳保险费,但仍有部门单位欠缴,欠缴原因很多,是一项历史遗留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些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如乡镇事业单位挂账将近1000多万元,这些欠费如何补,怎么补的问题,我们都得必须慎重予以解决。如果欠缴不补齐,也视同缴纳,既是对按时足额缴费单位的不公,也是对我们抓工作落实的否定。
6、新老制度对比原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不同,处理会引发新的矛盾。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湘政发【1996】3号文件精神,从1996年1月起便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到目前为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达1.87多亿元,由于新老政策关于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不一致(老政策为11%,而新政策规定的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的全部,即8%),同时根据新政策规定,只对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而不是个人账户本息,同时还有部门参保人员近年办理了辞职、辞退、解聘工作关系手续,在改革过渡这段时间内未办理转移手续,按照新政策规定,2014年9月之前为视同缴费,无个人账户储存额。因此新老个人账户如何衔接的问题将是些次改革的重中之重,如果这一问题不处理好,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7、现新老制度纠缠在一起,导致经办业务既不能停办老政策、老办法,又不能按新制度、新规程实施操作。现过渡期已达1年,现退休人员工资发放也只能按老政策、制度发放,没有调整,2014年10月后新人参保不能办理,关系转移不能经办,辞职、解聘的不能转出,新人不能转入参保,现经办业务左右为难,讲不清、理不清,群众反映意见大。
三、寻求对策妥善处理的建议
为确保改革的平稳过渡及试点与政策的衔接,慎重处理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平稳过渡,规范参保清退区别对待。对待试点参保工作要给予充分的肯定和对待。如果该参保单位或人员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年限满了15年(截止日期以2014年9月30日为准,下同),则应考虑让其继续参保直至退休;对于没有缴满15年的,也要拿出可行的办法,充分考虑原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计发办法等因素实行平衡过渡,另外还可以出台一些激励措施,如对清退后其前面几年缴费给予一定标准的社保补贴,以及转移关系按原有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划转等。这样不仅缩小了清退的范围,而且在一定程度了缓解了清退的阻力,同时也符合《决定》和湘政发【2015】38号文件精神中有关缴费满15年可以按月享受待遇的政策,体现参保的扩面稳定。
2、设立高低缴费档次,缓解缴费困难。参照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做法,设立高低档次,让参保单位及工作人员选择缴费,即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缴纳,也可以按省平均工资60%缴纳,多缴多的,长缴多得,少缴少得,短缴少得。
3、应收尽收,计足单位和个人缴费补差。为了不出现养老保险业务中断,确保政策的延续性,按照统一规范、平稳过渡,对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后的缴费补差,要按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的要求规定,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单位和个人补差必须补足。这一问题,我县已结合工资调整改革,通过与财政协调在补发工资时,代扣代缴了个人缴费补差,单位补差,我县在2015年12月底并已补缴到位。现正在进一步核实结账。
4、职业年金划转记实要公平公正。建议按试点年度以来的个人账户本息全部转入职业年金。同时当参保人员发生社保转移时,职业年金应随其社保关系一起转移,当离退休人员在计发月数前死亡,也应参照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管理办法办理有关继承手续。另外,建议在新的业务系统里面把职业年金也一并设置到位,实行统一征缴、分块记帐、省级统筹的管理模式,这样既可以极大提高机关效能,避免重复建设,又可以实行年金的集中管理和投资,使其保值增值。
5、为体现公平效率,妥善处理历史欠缴养老保险费。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因此妥善处理欠缴养老保险费,体现了缴费的公平效率,也是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及试点与政策的衔接的有效措施,因此应充分考虑欠费单位和职工的实际与利益,对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历史欠缴经核实后给予一定的补缴年限(如3到5年),如果参保人员本人愿意补缴则按原有补缴政策进行,如果本人不愿意缴纳,那么将来领取养老金时则欠缴年限不计入实际缴费年限,超过规定补缴年限后参保人员也不能向前补缴,把缴费权交给参保人员自已权衡,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矛盾,充分体现了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基本原则。
5、维护原参保权益,确保新老个人账户顺利对接。切实维护好试点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充分肯定试点工作的效果,是推进改革平稳过渡的有效措施,2014年10月1日之后仍在职的,应将原个人帐户中的个人部分及单位划转(代缴)部分的本息纳入到职业年金范围,而对在2014年10月之前已经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则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之上,按其退休前原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情况计算,增发相应的待遇。这样既体现了政策的延续性,又体现了改革初衷,即让试点地区先缴费的人得实惠。真正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改革原则。
6、认真执行经办《规程》,确保经办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新的改革制度、工作经办规程,全力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关系转移、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管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基金管理、统计分析、稽核和内控、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管理等《规程》规定的要求,按照主要是多环节和风险防控制度“一事双岗”要求,设置好工作岗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经办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细化业务流程到岗到职。同时要根据“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的需要,加强电子社保、信息安全、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配备好必要的服务设施,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经办工作顺利开展。
转自湖南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