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迁款与人发生矛盾 致人轻伤被处刑罚

01.12.2014  19:59
  湖南法院网讯 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经法院组织做工作,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周某某主动赔偿周某龙3万元损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周某某拘役4个月。

  经查明,2014年6月11日17时,道县梅花镇车头村村民周某某因征地拆迁款一事与本村村民周某龙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扭打,并用锄头将周某龙的左腰部打伤,经鉴定,周某龙右下颌骨、左胸腓部软组织挫伤,左侧第7、8、9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4年7月15日,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2014年10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周某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其医药费等经济损失3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周某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依据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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