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乘客去偷鸡 出租车司机出车76次构成盗窃罪
24.04.2015 17:38
本文来源: 湖南红网
【判决结果】
明知乘客要实施盗窃,仍驾车送乘客前往实施地点,虽没有获取盗窃利益,仍然构成盗窃罪。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出租车司机杨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案情回放】
家住湘潭市的杨某在本地开出租车。一天,几个客人要求去一趟湘潭县中路铺镇,杨某送他们到了中路铺镇后,自己就回湘潭市了。接下来几次,这些人仍然叫他的车去株洲、湘潭县茶恩寺、白石等地,且送他们返程。一来二去,杨某知道他们每次是去偷鸡的,但他仍然开车送他们。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明知他人偷鸡还送他人去实施地点的次数达76次,涉案价值达15万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谭凤明法官说,明知对方去偷窃,而开车送他们去,这是典型的共犯(从犯)行为。因此,本案中的杨某构成盗窃罪,系从犯。
【温馨提示】
发现犯罪现象应及时予以报警。如果明知他人犯罪还予以帮助,那么自己也触犯了法律。
本文来源: 湖南红网
24.04.2015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