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签名未明示 见证人不负担保责任
17.08.2015 19:4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杨某与周某合伙经营一家公司,2012年9月,杨某撤资,经结算,周某需支付杨某投资款53000元。周某出具的欠条上写着“今周某欠杨某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元),利息按每月壹分贰计算,于2013年9月14日连本带息归还。欠款人周某”。另有周学某也在欠条上签了名。周某逾期未还款,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周某偿还欠款,周学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周学某辩称,他是应杨某的要求作为见证人在欠条上签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与周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周学某既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也非杨某合伙关系的相对方,故周学某不是该借欠款关系中的债务人,且周学某在欠条上的签名并未注明“担保人”,不符合《担保法》中关于保证人签名的形式要件,故依法驳回了杨某要求周学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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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2015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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