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窗户坠落砸坏车,谁来赔

19.01.2019  13:46

  红网时刻1月19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刘笑贫)停在小区楼下的车被天上飞来的窗户砸坏,谁来赔偿?去年,长沙肖先生的车被开福区某大厦23楼一房间坠下的窗户损坏,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后,肖先生将索赔的权利转让给该保险公司。随后,该保险公司将物业公司、23楼某房的业主李某告上法庭。近日,经开福区法院审理,业主李某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5506元。

  2018年5月29日21点左右,开福区某大厦23楼一房间的卧室窗户损坏砸下,致使肖先生停在楼下的车辆受损。事发后,某保险公司向肖先生支付了保险理赔款1.5万余元。同年6月11日,肖先生将索赔的权利转让给该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将某物业公司、23楼某房的业主李某告上开福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保险理赔款15506元。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称,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未尽到管理和维修义务,对高空坠落物导致肖先生车辆的损坏负有过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业主李某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原告已将赔偿款支付给了肖先生,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向被告追偿财产损失。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李某的房屋窗户脱落导致事故的发生,物业公司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也做了相应工作,不应承担责任,并且房屋窗户不是物业公共部分,是业主私人部分。

  被告李某辩称,房屋处于出租状态,随着房屋的出租,使用权和管理权相应移交。房屋出租时,自己已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租赁时间内,承租人未通知其房屋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因此事故的发生与其没有关系。要求法院追加承租人王某为本案的被告。

  开福区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王某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驳回其申请。物业公司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对建筑物专有部分难以时刻尽到注意义务。本案中,该事故可确定的具体责任人即房屋所有人李某,故法院认定由被告李某对受损车辆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