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7起醉驾入刑案件
红网时刻长沙8月14日讯(记者 李慧芳 通讯员 王艳) 8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彭某某、刘某等7人犯危险驾驶罪案庭审,7起案件均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的案件,由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均全出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庭审采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得到极大简化。全部案件当庭宣判,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全都表示认罪认罚,不会上诉。
自2016年9月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以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深入践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贯彻适用,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通过调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使其获得宽大处理的司法判决后果。
这既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充分尊重,也彰显了现代刑事司法的宽容精神和人文关怀,同时还实现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而此次集中审查起诉并集中开庭的7起危险驾驶案件,所依据的除了基本刑事法律法规和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以外,还有芙蓉区人民法院、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芙蓉区交通警察大队、芙蓉区司法局于2017年6月27日联合制定的《关于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的工作意见》。该《意见》结合芙蓉区实际,规定了在上述单位在办理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时应坚持“依法从快”“确保实体公正”“保障诉讼权利”“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原则,确定了“区检察院一般应在受案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和“区法院一般应在受案后五日内作出判决”的规定,有效契合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追求的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统一,更为当事人早日摆脱诉累提供了法律依据。值得警示的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是犯罪行为,庭审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行为人,而更多的在于敦促公众树立起敬畏法律、敬畏生命的意识,形成良好的驾驶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