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湖区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列席区法院审委会

04.12.2018  00:03
  11月29日上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欧阳光军应邀列席区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8次会议,对两起重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申诉复查是否再审进行讨论,这是该院贯彻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首次实践。

  徐湘龙院长对欧阳光军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表示欢迎,他强调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两高”确定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也是实现审判监督多元化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加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沟通协调,提高审判委员会审议质效和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列席过程中, 欧阳光军检察长认真听取了该案件的全部审议过程,并结合案件情况充分地发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列席意见,有效监督了审委会决定的案件。

   

  欧阳光军检察长在发表列席意见时谈到:“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法律规定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一项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检察机关开展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和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通过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会议,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统一审判和检察机关法律适用标准,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力,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今天我列席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也是我向在座的各位老同事学习的良好机会。我院的检察人员,要学习北湖法院同志的良好法治思维和过硬的法律素养,特别是民商事法律知识,以此来改进自己的工作。诚恳的希望法院的各位同仁对我们检察院的工作多监督、多理解、多支持,多提宝贵意见,携手打造法治共同体。” 

  据了解,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对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及其他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区法院可以通知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检察长不能列席的,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列席检察人员享有案件讨论知情权、发言权,可就案件定性、事实及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意见,但不得干预审判权,不得参与案件表决。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参与讨论列席会议的,也可以向审判机关提出要求。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江世炎
和而不同相向而行携手维护公平正义
  ——湘西州检察院主要负责人谈固列席州法院审判委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