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检察院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实施细则
■ 编者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一年,依法治省时不我待。为使“法治湖南”这张名片焕发新光彩,湖南日报特开辟“法眼万象”专栏,为法治湖南建设鼓劲加油。敬请关注。
湖南日报记者 苏莉
“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被称为律师执业中的三大难。今后,这些难题有望破解。
近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
“围绕如何为律师执业提供服务便利,怎么落实法律规定的检察环节律师的各项权利,怎样听取和尊重律师意见,侵犯了律师执业权利怎么纠”,《实施细则》提出了许多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定。9月24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人士。
律师要求会见,检察机关不得随意拒绝
和许多律师的遭遇一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表华律师,也遇到过申请会见嫌疑人被拒绝的情况。
“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许可的,只有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且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孙表华律师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律师要求会见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时,有些检察机关往往不分轻重,一律拒绝。
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王东晖介绍,为了防止“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情形被随意滥用,《实施意见》对此做出了明确界定,必须符合三种情形:一是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是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其中,涉嫌贿赂犯罪数额50万元以上,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时,根据现有证据在提请立案报告上初步认定的涉嫌贿赂犯罪的数额,或者在立案侦查后根据收集的证据可以认定的涉嫌贿赂犯罪的数额。
“对于拟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的,《实施意见》还设置了层报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的程序,以防止基层检察机关随意拒绝律师会见的情况发生。”王东晖介绍,《实施意见》还提出了一条硬性规定,侦查终结前五日以内,侦查部门应当通知辩护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样可以保证侦查阶段至少让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至少会见一次。
律师提出意见必须答复,检委会讨论案件可邀请律师参加
今年5月,省检察院接到娄底市检察院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隆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的文书。在对这个案件进行审查过程中,隆某某辩护律师向省检察院案管部门要求会见承办人,承办检察员曹思益会见并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律师提交了一份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曹思益把意见书中的内容写进了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在最后的处理意见中采纳了其部分意见,最后做出了建议办案单位撤回报捕的意见。结案后,曹思益还电话回复了辩护律师。
“《实施细则》出台后,听取律师意见并给予答复将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常态。”王东晖告诉记者,《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审查逮捕意见书、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不起诉决定书等文书中叙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实施细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把讨论和研究辩护律师意见作为审查工作的必经程序和必要内容。对于律师提出的意见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在研究讨论案件时应当如实反映,并说明审查分析情况。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意见的,或者要求在检察委员会会议上发表律师意见的,经检察长同意,检察委员会讨论该案件时,应当在承办人汇报后邀请辩护律师到会发表意见。
“邀请律师列席检察委员会案件讨论,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王东晖说,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是防止冤假错案一个最有效的方式、一种成本最低的途径。这一规定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
律师申请阅卷,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以内安排,电子阅卷是发展趋势
阅卷权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法律规定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不过,在实际执行中律师仍面临重重困难,有的要求提前预约,有的每个星期固定一两天内阅卷,有的则限定了阅卷方式。孙表华律师告诉记者,比如有的检察院只允许复印,不允许拍照、摘抄等,收费还不便宜。
令孙律师欣慰的是,对于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实施细则》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在接到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预约申请后,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以内安排阅卷。只能提供纸质阅卷,且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3天以内阅卷,公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9月24日,记者在省检察院办公大楼一楼的案管部门看到,这里设置了专门的律师阅卷室,提供了相关设备,供律师复印、复制案卷材料。案管办工作人员介绍,电子阅卷是以后的发展趋势。届时,律师只要凭借相关验证码,就可以随时随地在网上浏览案卷材料,省去了跑腿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