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检察:生态环保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18.05.2018 13:13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经查,为牟取暴利,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被告陈某、宁某等人在宁某、朱某承包造林的茶陵县七地霹雳仙山上,雇请江西赣县的王某(在逃,另案处理)负责技术指导,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没有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采用“原地浸矿法”非法开采稀土矿,致产生的锰、氨氮等浓度较高的废水直接外排至下游的山涧,造成下游地表水中氨氮和重金属锰超标,环境受到污染,后经村民举报案发。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等8人非法开采稀土,随意排放污水的行为,造成周边环境受到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出示环境污染检测报告、购买化肥的销货单,宣读损害评估报告、证人证词等六个方面的证据对被告人污染环境的行为和事实进行举证,并要求各被告承担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赔礼道歉等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逾期未修复则共同承担环境修复费用317.01万元。通过双方质证、辩论,法庭查明了被告的侵权事实,中午12时30分,审判长宣布法庭将择日宣判该案。
(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我们推行‘三位一体’的强有力的措施,即对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又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同时,我们还依法对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并追究其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们希望通过本案的办理,表明检察机关实现对生态的全方位保护的决心。”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亚波表示。责编: 审核: 江世炎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18.05.2018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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