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一污染环境罪案件宣判 9名被告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18.10.2016  19:33

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无危险化学品处理资质的龙某某等在利益的驱使下,非法运输危险废物汞触媒,并在花园台村黑塘水水库非法处置数百吨汞触媒,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5年4月份至案发,龙某某等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情况下,从贵州等地运来危险废物汞触媒,租赁花园台村一处山地,合伙引进加工汞、锌等重金属生产线,产生危险废渣约100吨,对周边水、土壤造成了环境污染。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作坊内含重金属原料汞触媒进行检测,总汞含量为9.53mgmg/L,属于危险废物,经湖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本次污染事故造成各种财产损害共计448.1万元。县人民法院对此污染环境案件审理的被告人达9人,被告人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其它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处以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起污染环境罪案件的宣判,表明该县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并将继续采取高压态势,按照新《环保法》要求,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