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首部地方法1月20日获通过

22.01.2016  09:11

  1月20日,在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表决通过。这是株洲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后,通过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这是株洲第一部专门规范立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的重大成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会上,市委书记贺安杰表示。

  据悉,该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即可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

  逐梦19载,开启“个性化”时代

  株洲是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的探路者之一,首要任务即是探索解决社会发展中的诸多现实问题。而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从制度创新上进行破题。

  此前,由于地方立法权的“缺位”,株洲的探索过程显得“束手束脚”,如在湘江污染治理、清水塘治理等不少问题上,无法精准地因情施策。

  从1996年启动“较大的市”申报,到2015年12月4日正式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株洲逐梦地方立法权已有19载。

  如今,圆梦的株洲正式通过了首部地方性法规,也为其他实体法的制定打开了“大门”。“今后可以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进行立法,通过法规引领推动多个领域的改革,实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

  以立法凝聚全市人民共识

  首部地方法规,集结了全市各方智慧。据统计,《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审议阶段,共收集到来自各方的意见99条,并在此次大会上被全部吸收采纳。

  今后,每一次立法都要多方征集意见,吸纳群众共识,体现全体市民意志。《条例》明确:立法过程中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评估会、立法协商会、媒体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人民群众都可有序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

  《条例》对今后株洲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审议、表决等立法程序作出了明确。其中,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参与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案可以吸收专家参与起草或委托起草。

  此外,株洲还将建立立法评估机制,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其中有关规定的实施效果进行立法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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