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芦淞区宣判一起恶意欠薪逃匿案

03.11.2014  13:31

  因恶意逃避支付58名工人工资,湖南祁阳的满顺龙和王金云从民事被告变成了刑事被告人。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该区恶意欠薪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满顺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金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五5千元。

  2013年6月,满顺龙、王金云以芦淞区飞达洗水厂名义聘请云南籍的肖新文、张正生等58名务工人员为其工作。肖新文、张正生等人多次向飞达洗水厂老板满顺龙、王金云讨要被拖欠的劳动报酬,但均未果。无奈之下,员工们联名投诉到了芦淞区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经劳动监察部门调查认定飞达洗水厂老板满顺龙、王金云拖欠员工工资67.78万元。2013年10月17日,芦淞区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先后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飞达洗漂厂老板满顺龙、王金云于10月20日前发放员工工资。经芦淞区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查处,飞达洗水厂老板满顺龙、王金云仍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采取隐藏、逃匿办法躲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芦淞区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将该案移交公安、检察部门。检察部门,认定满顺龙、王金云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对其批准逮捕。满顺龙、王金云分别于2014年2月26日、4月17日在衡阳、长沙两地被警方抓获归案。

  2014年10月15日上午,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株洲市芦淞区飞达洗水厂老板满顺龙、王金云恶意欠薪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被告人满顺龙、王金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链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