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检察:全面推行“轻刑快办”机制
湘检网讯(通讯员 刘亮)5月8日,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印发通知,全面推行《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公诉程序)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对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等各类轻微刑事案件,要求按规定条件适用“轻刑快办”程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据悉,自去年5月以来,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导芦淞区检察院开展了“轻刑快办”工作试点,对轻微刑事案件简化办案程序,精简诉讼法律文书,加快办案进程,试点7个月共快速办理“轻刑”案件70件75人,大部分“轻刑”案件审查起诉时间由7-8天缩短为3-4天,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
经过去年试点实践,株洲市检察院在总结分析了芦淞区检察院的办案经验后,经过多次修订及检察委员会研讨,形成了能复制、可推广的“轻刑快办”机制,并得到了省检察院的批准同意,在两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该办案机制。
据公诉部门负责人介绍,对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盗窃、诈骗、抢夺、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或其他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并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可以适用该“轻刑快办”程序。同时,该“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等禁止适用的一些类案,以及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等一些不宜适用的条件。
在“轻刑快办”公诉办案流程上,该“实施细则”严格规定了7个工作日的办案期限,列出了简化的程序和省略的法律文书清单,设计了适用于“轻刑快办”程序的《具结书》、《起诉书》和《出庭笔录》样式,明确了与公安、法院的协调协作机制,形成了严谨、规范、简明、高效的办案规程。
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该“实施细则”充分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自由意愿,及时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对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按规定适度给予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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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柏振乐(实习) 审核: 江世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