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在全省率先实行专职国有产权代表制度
11月28日,《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在市委常委会议上获原则通过,修改完善后将正式下发。由此,株洲将在全省率先实行专职国有产权代表制度,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再下一城。
国企外部董事、监事将限期退出
推行专职国有产权代表制度是株洲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特色和亮点工作,得到了省国资委的指导和肯定。其目的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解决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的问题和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
目前,市本级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外部董事、监事,均由党政机关干部兼任。按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这些兼职人员要限期清理和退出。
据市国资委负责人介绍,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产权代表队伍,是使国有企业的决策和监督更加科学和规范的必要途径。
3个途径选聘,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选聘途径有3个: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现任高管中转任或从优秀中层正职中选拔;从市管干部或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优秀中层正职中选拔;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外部专职国有产权代表所占比例应超过半数。专职国有产权代表分别参照市管企业正职和副职,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由国资监管机构和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签订任期聘用合同,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继续聘用。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实行交叉任职,即一个产权代表在一个公司驻点办公,同时兼任1-2个监管企业的董事、监事。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日常管理、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其薪酬和待遇按照市管企业同职级高管的平均水平执行。
同时,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若专职国有产权代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9类情形,将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问责。被解聘的,自解聘起5年内不得担任专职国有产权代表;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的,终身不得担任专职国有产权代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