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争取 “地方立法权”终获成功

05.01.2016  10:02

    原标题: 19年争取终获成功 “地方立法权”将为株洲升级铸利剑

  争取地方立法权,努力19年终梦圆

  株洲是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的探路者之一,但由于不具备地方立法权,因此在探索过程“束手束脚”,如在湘江污染治理、清水塘治理等问题上,无法制定针对本市具体情况的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去年3月,新修订的《立法法》出台,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4个设区的市。这也就意味着,湖南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州将由过去的长沙,扩展到所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

  为抓住这次机会,我市在去年5月举行的市委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上,原则同意设立市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也增加了立法工作职责,并设立相应科室,为获得地方立法权做准备。

  接下来,我市又迅速抽调人员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并形成了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专家、学者队伍,他们来自全市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及国家机构相关部门。到去年10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成立。

  去年11月初,省人大常委会对提出申请的衡阳、株洲、湘潭等8个市州进行审核评估,最终在去年12月4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衡阳、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从1996年开始申请“较大的市”争取地方立法权的株洲,至此圆梦。

  展望

  重点围绕城乡建设和管理等提出立法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没有地方立法权,政府在治理地方过程中只能依靠“红头文件”“执法”,这离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差距。而通过市人大立法,把人民的意志和政府政策有机结合,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让全社会一起遵守,效果会比较好,也符合法治的要求。

  目前,我市拥有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一系列殊荣,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将在市委领导下,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发挥“一府两院”和社会各界的重要作用,可尽快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可以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立法工作,通过立法引领推动各领域改革。比如加快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加快自主创新示范,加快转型发展升级步伐,实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有效性和影响力,增强法治的权威性和保障力。

  同时,行使地方立法权后,还将对招商引资、助推经济发展带来诸多好处。

  下一步,我市将重点围绕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提出立法建议,加强调查研究,在立法调研、立法论证、立法听证、征求意见等环节,确实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确保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声音

  “我市成为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这是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要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充分用好地方立法权,为全面建设法治株洲、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作出更大贡献。”

  ——市委书记贺安杰

  故事

  全省第一个提交申请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我市是全省最早开展争取“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的市。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将我市列入了申报“较大的市”几个监测点之一。而新《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之后,株洲离争取地方立法权的梦想又更近了。

  “所有工作都要抓紧时间往前赶,就是要争取成为湖南首批。”他说,去年我省启动地方立法权申报工作后,要求很多,任务也很紧急。当时整个筹备工作团队都忙得风风火火,既要参加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培训学习,还和城管局的相关人员先后赴辽宁、内蒙古、陕西等地,学习城市管理和文物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和相关知识。

  同时,工作人员又将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特别是有关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规范文件汇编成册。通过清理,大家发现有9项规范性文件已过时效,便作出了处理,为申报工作扫清了道路。

  “当时也不知道最终能通过几个地市,所以目标就是要成为全省第一。”该工作人员说,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各地市必须在去年11月5日之前提交《申请省人大常委会评估确认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报告》,这是申报地方立法权的“门槛”。为确保能在全省领先,市人大常委会在去年11月2日就正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报告,成为全省第一个提交报告的地市。

  “有幸成为株洲地方立法的参与者,很自豪。”研究生小唐说。为筹备我市地方立法权工作,我市也在2015年年中面向全市选调专业人员。正是在此次选调中,小唐从攸县人民法院进入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记者见到他时,他正通过电话和市人大代表联系,向他们征求《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意见。

  大事记

  1996年

  株洲启动“较大的市”申报工作。

  1997年

  省政府整合株洲等3市申报材料,以一号请示件上报国务院。

  2011年

  驻株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案,请求国务院批准株洲为“较大的市”。

  2014年3月初

  再次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案。

  2014年3月下旬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较大的市”申报工作实施方案》。同年4月,省政府向国务院上报《关于批准我省株洲市为“较大的市”的请示》。

  2015年3月

  新修订的《立法法》出台,株洲进入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范围。

  2015年5月

  市委常委会第10次会议原则同意设立市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15年10月28日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

  2015年12月4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衡阳、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株洲晚报记者 戴凛 通讯员 刘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