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院妥善处一起劳动争议案

18.09.2015  18:07
  湖南法院网讯  9月16日,2名原飞达洗漂老厂的员工代表来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面绣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大字的锦旗送到民四庭,感谢合议庭为他们主持了公道。

  2013年2月8日,阮某与满某签订一份出租合同,约定:“甲方:阮某,乙方:满某,经双方多次协商,甲方将位于原市麻纺厂一分厂的飞达洗漂老厂出租给乙方经营。出租条件如下:1、出租时限为二年,从2013年2月8日至2015年2月7日止,乙方每年付给甲方租金46万元,二年总计92万元整。4、乙方在经营和生产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税收、工商、环保、水电以及原麻纺厂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并对生产期间安全负全部责任;5、乙方不能拖欠租金,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厂权。……6、此合同属商业机密,不得对外公开,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公开方负责。”合同签订后,满某以飞达洗漂厂的名义对外生产经营。2013年8月1日,肖某等11人由满某招聘入厂从事手扫工作。工作期间,肖某等11人未领到任何工资。2013年10月,满某得知高利贷上门要债,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逃离株洲。2014年3月7日,满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芦法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满某未提出上诉。另查明,飞达洗漂厂注册地址即株洲市芦淞区麻纺厂一分厂由阮祥明向湖南华升株洲雪松有限公司承租。2010年7月21日,飞达洗漂厂的经营地址变更为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路洗水总厂8栋、3栋。但原经营地址的租金及水电费仍由阮某向湖南华升株洲雪松有限公司支付。王某与满某系合伙经营关系。事件发生后,王某与满某、飞达洗漂厂均没有支付工资,肖某等11人遂起诉至法院。

  为妥善解决双方矛盾,合议庭在充分阅卷后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合议庭在准确把握案件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快审快结,力争尽快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满某、王某支付肖某等11人工资共计近10万元,飞达洗漂厂(经营者阮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飞达洗漂厂不服上诉,株洲中院维持原判。原飞达洗漂老厂的员工于是送锦旗至法院表示感谢。 来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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