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一公司因污水泄漏湘江被要求承担131万损失费
潇湘晨报5月16日株洲讯 近日,湖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株洲市中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发生污水泄漏事故,导致周边水体受到直接污染,污水经冲刷流入湘江,被告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31万余元。据悉,这是湖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 年6月5日,湘潭环境保护协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称,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于2015年3月至5月发生污水泄漏事故,周边水体受到直接污染,污水经降雨冲刷作用,沿乡间沟渠经株洲霞湾港铜霞桥排口流入湘江,造成环境公共利益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案件受理后,株洲市中院多次到现场进行调查,被告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认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实,并停产整改,投入1000余万元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
今年4月,经过改造,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湘潭环境保护协会认为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求已经实现。
经过现场联合调查,咨询专家意见及多次协调,原被告双方确认了被告污水泄漏量,同意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经过法院组织双方达成和解,由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313802.04元,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检测费等费用252874元及本案诉讼费 550元。同时,被告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自愿接受原告监督。记者刘双通讯员肖晶邓画文
案例
破坏林地被判恢复生态并赔偿127万
2015年10月29日,全国首例民间环境诉讼案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名被告被判恢复生态并赔偿127万元。
经审理,南平中院判定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已满五年且无违法记录,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被告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李名槊为采矿先后非法占用林地共28.33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据此,南平中院依法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社会组织可提起环保公益诉讼
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这一条对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了明确界定,主体资格不明将不会再成为环保公益诉讼的门槛。初步统计显示,全国基本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超过300家。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