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溺水身亡 学校家长均需担责
18.11.2015 18:0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何一系何某、朱某夫妇之子,原系汝城县某小学四年级寄宿制学生。2014年4月20日13时20分许,原告送其子搭乘汝城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湘L81**号牌客运班车,于13时38分到达汝城县某小学。13时56分何一离开学校时,校门并未上锁,门卫值班室也无人在岗。离开学校后,何一与同校的李某以及其他学生结伴到暖水镇区附近的两江口水域捉鱼、游泳。17时许,发生溺水身亡的事故。汝城县某小学通过建章立制、开展活动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教职工考勤考纪制度》中规定,门卫及周末行政值日星期日到校签到为下午2∶30分。
法院审理认为,保障儿童人身安全是教育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教育职责是指依法进行保护儿童人身安全日常教育的义务。汝城县某小学通过建章立制、开展活动等形式已尽到安全“教育”职责。学校的管理时间是指学校允许学生在校的期间,从学生进入学校时起,到离校时止的整个期间。只要学生处在学校管理之中,学校就要承担管理责任。何一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寄宿制学生,其在星期日到校后即已进入学校的管理时间和范围。作为临近江河水域的学校,汝城县某小学存在重大过失,与何一离校后脱离监护在校外下河游泳发生溺水身亡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汝城县某小学应在其未尽“管理”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核实丧葬费20014元(40018元/年÷12个月×6个月);死亡赔偿金167440元(8372元/年×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三项共计237454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汝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8.11.2015 18:02
周伟率队到部分省直单位、省属高校、市县审计机关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专项调研
一线走访摸实情 问计基层思对策
--审计厅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