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计生条例有哪些新变化:解读条例修正案

01.04.2016  12:00

  湖南新闻网消息 据湖南日报报道,湖南省新修正的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新变化?3月31日,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副主任詹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针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进行解读。

  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詹鸣介绍,自2016年1月1日起,湖南省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全面两孩政策不是全面两胎政策,它强调的是子女个数而非胎次。夫妻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则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生育子女了,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后,才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发给生育服务证。依法再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经过批准取得《生育证》,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

  3种情况可生“三孩

  詹鸣介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生育“三孩”: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男方可享20天护理假待遇,能强化生育责任意识

  “虽然晚婚晚育假取消了,但《条例修正案》对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都延长了生育假。”詹鸣介绍,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加15天)期满后,都可再享受60天的奖励产假待遇,男方享受20天的护理假待遇。

  据悉,按修正前的计生条例规定,仅生育独生子女的男方有15天护理假,条例修正后对男方护理假统一定为20天。相关专家认为,不仅便于男方更好地照顾家庭、女方和孩子,也强化男性在生育权中的责任担当,也是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和人文关怀。

  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修正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据悉,这是首次将公民计生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詹鸣解释,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中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的指示和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受到限制。这有利于形成倒逼机制,推动计划生育的诚信管理和长效机制建设。

  对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生育、违法多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等违法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仍然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省卫生计生委测算,预计20至35岁有较强生育意愿的人群规模约为207万,如果这些人群在三年内全部生育,则在2017年将形成一个130至160万左右的生育高峰。由于本次高峰是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生育势能的集中释放,其特点是脉冲式的,短暂而猛烈,对各类社会公共服务的持续有效供给将是巨大的挑战。可以预见,该批出生人群在不同年龄段将会遭遇各种困难:产床紧张、入园难、上学挤、就业竞争压力大等。因此,提倡大龄育龄妇女尽早生育第二个子女,年轻女性适当推迟生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