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组干部合谋挪用公款被判刑
28.09.2015 18:1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0年嘉禾县开发区在嘉禾县珠泉镇石丘村进行征地,石丘村12组被征地面积为68.646亩,征地补偿款共计137.4832万元。2012年1月17日,被告人胡某平作为12组组长,胡某忠作为12组会计,被告人胡某顺、胡某山作为12组村民代表与村委干部一起到县开发区办理征地补偿款拨付手续。当日,该笔征地补偿款拨付到以被告人胡某平名义开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由被告人胡某忠管理密码,被告人胡某顺保管存折,胡某平及被告人胡某山对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进行监督。2012年1月底至12月,四被告人利用自己管理和发放征地补偿款的便利,挪用征地补偿款归个人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忠、胡某顺、胡某平、胡某山身为石丘村组干部或组民代表,利用其管理、发放、监督征地补偿款的便利,挪用资金归自行使用,四人分别挪用或者帮助他人挪用数额不等的征地补偿款。根据被告人胡某忠、胡某顺、胡某平、胡某山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四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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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9.2015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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