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因挖田埂起纠纷 锄头伤人获刑

21.01.2015  11:43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查明,被告人罗某甲和被害人罗某乙系同组村民。2014年2月17日14时许,罗某甲携带锄头来到其责任田里看地时,看见罗某乙在田里挖土,罗某甲就走到罗某乙身边打了一声招呼,尔后要罗某乙将其以前所挖自己的田埂补好,罗某乙不愿意补,罗某甲就用锄头去挖罗某乙的田埂,罗某乙见状就用锄头去挡,在挡的过程中手中的锄头打在了罗某甲的头上,罗某甲就抡起锄头将罗某乙的手臂打了一下。尔后两人持锄头继续相互推挡,在推挡的过程中,因田里不平整,罗某乙被推倒在地。经鉴定,罗某乙右桡骨骨折、左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罗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是罗某乙先动手罗某甲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罗某乙因挖田埂的事发生纠纷,尔后在罗某乙用锄头打了自己的头部后,用锄头将罗某乙的手臂打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罗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罗某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本案系邻里纠纷,且被害人罗某乙在双方发生争执时首先用锄头打中被告人罗某甲,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可酌情对被告人罗某甲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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