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骗取征地补偿款获刑罚

15.09.2015  16:55
  湖南法院网讯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二广高速公路”途经澧县,在澧县段的征地过程中,澧县澧东乡某村村干部李某某、宋某某利用修高速公路征地的机会,虚列征地补偿明细表到乡经管站报账,由乡财政所开具现金支票后将款取出。二被告人将虚列款22156元由二被告人共同贪污。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分得12000元,被告人宋某某分得1015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冒领的欺骗手段,非法将征地补偿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事先发起犯意并对赃款进行分配,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宋某某积极参与、具体实施虚列报账领款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宋某某犯贪污罪,免除处罚。二被告人违法所得2215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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