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3名村干部挪用数百万征拆款当“摇钱树”

25.11.2015  10:28

  湘潭在线11月25日讯 因挪用村上征拆款600万元借给企业,私分企业支付的44.8万元利息,还挪用110万元注册成立投资公司营利,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沈某、村主任汪某和会计罗某成为了被告。

  11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透露,3人因挪用公款罪分别获刑。

  私分44.8万元利息

  2011年5、6月份,伟鸿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找到时任金湖村村党支部书记的沈某,称荷塘安置区建设资金周转困难,想从金湖村账上借500万元,并承诺月息2-3分。

  沈某与时任金湖村村主任的汪某商议后,两人决定将本村账户中的土地征拆补偿款500万元,以用于安置区建设的名义借给伟鸿食品有限公司。随后,二人授意时任村会计的罗某将这笔钱转账给对方。

  2011年8月份,伟鸿食品有限公司先后分四次以转账的方式归还了500万元至金湖村账上。同年12月,公司负责人将借款利息32.6万元交给沈某和汪某。两人将这笔钱私分,其中沈某分得15万元,汪某分得17.6万元。

  同年12月份,两人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将村上的土地征拆补偿款100万元以资金周转的名义借给伟鸿食品有限公司,还是由罗某转账。次年上半年,伟鸿公司在归还本金后,由负责人安排会计将利息款12.2万元交给汪某和罗某。沈某分给罗某4万元、汪某4万元,自己分得4万元,另一名参与人周某分得2000元。

  挪用110万元成立投资公司

  2012年8月份,沈某与汪某多次商量要成立一家公司,汪某表示同意。一天,沈某把汪某、罗某和周某叫到办公室,商议成立投资公司的事情。

  这家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沈某出资9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汪某出资88万元占注册资本44%、罗某和周某各出资1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5%。罗某当即表示手头资金不足,汪某也表示资金周转有困难,于是沈某与汪某提议挪用村账上的资金先垫付注册资金。

  随后,沈某、汪某和罗某决定挪用村账户中的土地征拆补偿款11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验资。

  2012年8月9日,罗某将挪用的110万元中的50万元转账至沈某私人账户、50万元转账至汪某的私人账户后、剩余10万元分别转账至自己和周某私人账户各5万元,再从私人账户转到投资公司用于验资。2012年9月,该笔110万元从投资公司转账回村账户。

  作为反面典型案例通报

  案发后,沈某、汪某和罗某向岳塘区纪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014年8月,沈某、汪某等人挪用征拆资金案,作为当年城乡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由湘潭市纪委通报全市。

  2014年11月,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6年,判处汪某有期徒刑6年,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此外,3人退缴的违纪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沈、汪二人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汪某有期徒刑6年,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3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湘潭晚报记者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