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后,190个村将合为114个

25.02.2016  12:50

  星沙时报/星沙新闻网2月24日讯(记者 张兴莎)为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增强乡镇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新一轮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长沙县第一阶段合并乡镇工作已基本完成,第二阶段合并村工作现在也已经全面铺开。

  A时间

   2月中旬至4月底,为期2个多月

  此次合并村工作从2月中旬启动, 4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具体工作分为5个阶段:

   工作时间 主要工作任务

  2月中旬

  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合并村工作动员部署会。

  2月20日-3月30日

  1.各镇(街道)召开党政联席会专题研究合并村工作,明确党政负责干部包片,联村干部包村;

  2.各镇(街道)到各村调研、座谈,收集意见,形成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合并村初步方案;

  3.审计、清理村级财务,做好债务和村务公开;

  4.各镇(街道)召开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合并村工作部署会议,下发乡镇区划调整并村工作方案;

  5.拟合并的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合并村方案。

  4月1 -10日

  各镇(街道)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合并村方案,形成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4月11 -20日

  县政府审批各镇(街道)合并村方案,并发文批复。

  4月21 -30日

  组织实施合并村方案。县直各相关部门做好职责内各项工作,制定、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B目标

  190个村合并为114个,减幅40%

  长沙市本次合并村目标任务为410个村从1203个村减为793个村

  减幅约34.1%

  长沙县目标任务为撤并76个村从190个村减为114个村

  减幅为40%

  长沙县除星沙、湘龙、泉塘、长龙4个街道没有并村任务外,其他镇(街道)均有并村任务。

  具体为:

  高桥镇4个

  路口镇3个

  果园镇3个

  福临镇4个

  青山铺镇3个

  春华镇5个

  金井镇12个

  开慧镇8个

  安沙镇10个

  北山镇10个

  黄兴镇5个

  黄花镇5个

  江背镇3个

  榔梨街道1个

  C要点

   七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合并方式

  合并村原则上要求成建制合并,但也可以根据山系、水系、交通条件拆分合并。

  各镇(街道)重点合并党组织软弱涣散、信访维稳问题突出、集体经济薄弱的村和空壳村,建制村规模允许灵活对待,但不能直接由村改设社区。

   二报批程序

  合并村工作要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并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辖区内合并村的初步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各镇街将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批文同时抄送省、市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村委会驻地

  要充分利用原有建制村驻地,原则上不新建村级治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在被合并建制村原村部设便民服务点,其存续时限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四村领导班子

  村合并后到2017年村支两委换届选举完成前,由镇街党(工)委批准设立党支部,明确党支部临时负责人。

  合并前的村干部由新的党支部统筹安排工作,直至换届选举。

   五债权债务、资产处置

  制定方案要充分调研,并制定合并村债权债务、资产处置有关方案,做好村务公开。

  原则上属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按原范围分配不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按性质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原学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集体土地及附着物等集体资产转入新村资产分类统一管理。

   六建制村名称确定

  新设建制村的命名,要尊重历史、传承文化、突出特色,反映辖区内干部群众的美好愿望和良好追求,在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合并村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新旧村级组织印章管理

  原相关村村党组织、村委会印章由乡镇街统一保管,新村村委会印章按规定制作。

  D意义

  有利于基层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做好合并村工作,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这有利于减少建制村总数、提高村干部待遇,更有利于促进村级治理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做好合并村工作,有利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这有利于拓宽村干部选人渠道,培养和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实的基层干部队伍,更好地发挥村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做好合并村工作,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这有利于促进村级布局由“量多面散”向“优化集中”转变,加快形成定位清晰、空间优化、功能完善、风貌独特的城乡发展格局,加快建设生产集约高效、生活宜居适度、生态山清水秀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E依据

  合并工作及地名命名,均有法可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是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

  二是符合城乡规划,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征,尊重当地居民意愿,名实相符,含义健康;

  三是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及其同音字、近音字作地名;

  四是用字规范,通俗易懂,避免使用生僻字。同类地名不得重名或者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形似字;

  五是专业设施的专名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一致;

  六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编辑:王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