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村务未公开 村民告政府不履职
18.05.2015 19:2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要求村委会公布政府拨付及村民筹集用于修建村道的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下拨的金额、村民自筹金额、工程经手人、工程开标、工程支出款项、工程验收等情况;政府拨付用于修建村自来水的经费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下拨的金额、村民自筹金额、工程经手人、工程开标、工程支出款项、工程验收等情况;国家拨付用于补偿村民的水淹粮使用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委会没有理睬。同年1月31日,原告王某向镇政府提出请求镇人民政府责令村委会公布村务的申请书。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原告王某的申请给予任何回复。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原告王某申请的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质的管理使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都属于涉及村民利益且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实施的事项,村委员会有予以公开的义务。原告王某向村委会得出公布的申请,村委会没有理睬,后王某向镇政府提出请求镇人民政府责令村委会公布村务的申请书,镇政府应当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但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职责。原告王某要求判令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合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镇政府在20日内责令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 来源:宁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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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2015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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