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标兵暨业务能手竞赛之案件汇报与答问

02.11.2015  17:33

  

  湘检网讯(通讯员 杨玉平 谭晓庆)11月1日,第七届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标兵暨业务能手竞赛进入决胜阶段——案件的汇报与答问。经过两天高强度的考验之后,全省检察机关55名优秀选手中有20名进入了最后的竞赛环节。本环节的评委团由省委政法委、省人大领导、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等9名知名法学专家担任。

     

  评委邱兴隆向选手提问

  

  1号参赛选手作答

  邱兴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他的社会危害性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体现他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在实际中你们是怎么把握的,假如按照法律的规定,我的理解是在实践中审查逮捕首先要审查是否可以取保,但在实际中,有没有这种观念就是先考虑取保,不行再考虑逮捕?办案过程中是怎么把握的?

  1号选手:在办案中,对于社会危险性条件,根据法定的5种情形进行把握:一是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检和公安部最近出台的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规范性文件已经讲得很清楚,例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像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等;二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是有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那么这种情况的话,他如果是曾经或者现在正在准备预谋、策划、实施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犯罪的,也属于这一情形;三是可能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妨害作证的,在实践中,或者说在案发前就已经有毁灭证据的情形,像这种情形就是符合了社会危害性;四是对被害人、证人,没有被抓获前就已经有骚扰证人、扰乱证人的正常生活的;五是犯罪后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例如曾经扬言或者已经实施自杀行为,或者说他犯罪以后逃跑,像这种情形我们就认为他具备了社会危险性条件。

  

  评委李蓉向选手提问

  

  2号参赛选手作答

  李蓉:刑诉法第79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93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那么我的问题是你怎么理解93条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它的条件和审查批准逮捕的条件是否一致?

  2号选手:93条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我认为是体现人权的一个基本原则,我认为,它和7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并不相矛盾。对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后,司法机关对其进行追诉,是一个完整的诉讼过程,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理,在整个过程中我们根据案件证据和事实以及办案的实际情况,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在审查逮捕环节,如果我们根据现有的证据和他的犯罪情节现象,认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逮捕条件,那么我们当然应当依法批准逮捕,而在我们批准逮捕后并不是一步了事,而是要继续跟踪监督,为了保证嫌疑人的人权,如果逮捕逮捕必要性消失后,当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根据法定职权对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予以解除。

  

  评委张龙向选手提问

  

  3号参赛选手作答

  张龙:本案中刘辉在高速奔跑中突然脱衣服致保安受伤是怎么认定,是过失犯罪,故意间接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

  3号选手:我认为该事实应认定为意外事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险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的,不是犯罪,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两人在高速奔跑过程中,刘辉把衣服脱掉,并未实施拉扯和阻拦的行为,其在主观上并没有预见的义务,在客观方面,案发小区视野宽阔,道路平坦,其也没有预见的可能,所以我认为它是意外事件。

  

  评委陈代龙提问

  

  5号参赛选手作答

  陈代龙:关于证据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的规定,本案中是否采取刑讯逼供?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排除,理由是什么?

  5号选手: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于采取刑讯逼供,以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可能严重影响审判公正性的应该做出合理排除,对于经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本法也就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对相关证据材料应该排除,在本案中根据现有的证据,入所体检表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王勇手腕有伤痕,根据公安的说明没有刑讯逼供,物业公司说明没有殴打,那么伤情是如何形成的,现有证据是不能充分证明的,王勇伤情是什么时候形成,在哪里形成的,形成的原因是刑讯逼供造成的还是抓捕过程中反抗造成的还是物业保安殴打造成的,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不能排除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所以对王勇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评委肖北庚向选手提问

  

  6号参赛选手作答

  肖北庚:社会危害性,对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在实践中,对哪些情形会认为是符合这一条件的?

  6号选手: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有过打击报复的行为,或者有扬言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方式滋扰过被害人以及申诉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有迹象表明有实施这方面的社会危险性。

  

  评委马建忠向选手提问

  

  7号参赛选手作答

  马建忠:作为侦查监督部门应该对公安机关进行哪些方面的监督?

  7号选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侦查活动监督,二是立案监督。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是在取证方面存在一部分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王勇进行第一次和第二次讯问中具有明显的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并且有诱供、逼供的情形,另外公安机关的扣押笔录中没有见证人签名以及其他的一些问题。立案监督方面,犯罪嫌疑人王勇在其讯问笔录中交代,他在一个叫小黑的人那里购买过毒品,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查处,如果涉嫌犯罪应当进行立案。犯罪嫌疑人王勇在本案中有醉酒驾驶的行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关的线索进行查处。

  

  评委刘炜向选手提问

  12号选手作答

  刘炜:刑诉法中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不应立案而立案的侦查监督分别有什么规定?

  12号选手:在刑事诉讼中,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有立案监督权,应当立案不立案的可以监督,高检规则又补充了一点,就是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了的,检察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刘炜:那么在立法上出现了这种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谈谈你的看法。

  12号选手: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立法机关基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不立案而立案的,利用刑事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一个重要举措,加大了监督力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评委许建琼向选手提问

  

13号参赛选手作答

   许建琼:三类证据是存在瑕疵的,有问题的,这里提到了鉴定意见,你认为这个鉴定意见存在哪些问题?

   13号选手:我认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鉴定人的资质,没有附鉴定人资质、没有附相关的鉴定资质材料。本案的鉴定意见,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从照片来看,马建是骨折,我认为构成重伤存在一定的问题。

  许建琼:你认为刘辉是构成什么罪?

  13号参赛选手:我认定了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在我们司法实践之中,重伤鉴定是有专门的审查程序,是文证审查这个程序,基本上是委托本院技术科进行文证审查,然后根据他的审查结果来进行判断。

 

 评委薛献斌为选手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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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潘亦华       审核: 曹斌 江世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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