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9.02.2016  16:47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自2014年10月开始全面启动。但有的地区已从1995年开始试点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工作试点。十多年来,围绕上级部门标准化管理目标,强化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操作,加强督促稽核,已成功摸索出一些经验。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也发现部分环节仍存在风险隐患,尤其是个别地方已发生的社会保险案件,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安全性敲响了警钟。在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过程中管好用好保险基金,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如何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已成为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的关键节点。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的基金管理方面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以制度为整体框架,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基金安全,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完善了岗位责任、财务会计、统计报表、档案管理、学习培训、公示举报、咨询服务、考核奖惩等各项制度。各股室按照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执行“一事两岗两审”的工作制度。同时成立基金安全监督领导小组,通过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强化了基金的风险管控。

  (二)以规范程序为管理手段,严格遵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制度,依法依规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征缴基数由征缴股负责录入,稽核股负责审核,实行“一事两岗两审”。基金征缴严禁收取现金,一律实行银行缴费或转账至收入户,月底财务再转入财政专户,财政每月及时足额将全额预算单位养老金拨付到专户,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工资按时发放。这样从源头上堵住了基金征缴的漏洞。

  (三)以基金管理制度为基本准则,严格实行“一事两岗两审”制度,确保业务高效、安全运行。从确保基金安全的角度出发,经办机构严格贯彻分工合理、权责统一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按内控系统要求设置权限。在“收钱”、“管钱”、“发钱”的岗位上,优先安排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同时:1、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我局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了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对所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及时存入收入户,只收不付,对收入户的基金、支出户的利息按月、按季转入财政专户,接受财政监督。支出户则严格执行支付制度,只付不收。各账户及时核算了银行按规定执行优惠利率产生的利息。2、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不借贷、不担保、不炒股、不违规存储、不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储”的原则。杜绝了养老基金“挤占挪用”、“挥霍浪费”等现象,确保了基金安全完整。3、认真实施财务业务系统关联做账。对每一笔业务在系统内单独记账,及时记息、单独核算。4、按要求建立个人帐户并准确记录个人帐户信息。但基金结余严重短缺,目前各个人帐户为空帐。

  (四)以养老金发放为重要内容,规范退休待遇审核,扎实做好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确保养老金按时准确发放。经办机构成立离退休待遇审核小组,按规定计算和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核把关新增退休人员的领取资格和养老金待遇标准,稽核待遇支付信息;对于纳入社会化发放的单位,如无特殊情况确保在每月15号前通过银行发放到位。对尚未列入社会化发放的单位,视情况采用按月或按季结算,实行先收后付,确保征缴和支付同时到位。每笔支付均由经办人、复核人、稽核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发放;再通过查、问、看、访和书面与实地稽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有效掌握了参保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缴费基数、离退休费发放的真实准确数据,以及离退人员健康状况、外地人员居住情况及联系方式。如果发现单位有违规行为,则立即发出稽核情况告知书和整改意见书,要求迅速整改到位。

  二、目前基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规定不完善。社会保险应当是国家依法建立的社会制度,但是,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自启动运行至今,国家和省一直没有制定一部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1999年6月,国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对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两个制度出台时就有一定的局限性,各地在贯彻执行当中又反映出一些新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可多年来有关部门一直没有对各地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也没有对两个制度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规定不完善,使依法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对基金管理工作中遇到产问题不能依法加以规范,致使基金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二)基金来源渠道少,结构不合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还有很少一部分是基金在银行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收入来源。加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故基金支付的风险性非常大。

  (三)基金管理体制不顺,工作职责不明晰。1998年以来,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有关文件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对各部门承担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只能作出过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一些地方仍然不能很好的得到执行,致使各部门之间职能错位,基金收支、管理等渠道不畅通,影响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

  三、根据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法》,进一步完善对保险基金的法律监管。只有有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才能使社会保险的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在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下运作,才能把社会保险基金赋予法律的“特征”。为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法制观念,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政策法规体系。要针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环节,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文件,加强对基金的管理。

  (二)尽快建立基金来源多元化的保险体制。从目前来看,首先要尽快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必要时采用转移支付方式来保证基金支付能力。第二,尽快建立国家社会保险财政补偿制度,由于我国保险起步晚,社会保险参保对象中“老人”(“老人”指未缴纳过保险金,实行保险政策后直接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过多,加大了基金的支付能力,在此情况下全部由在职参保人员来保障又不可能,故而要由国家补偿来保证。

  (三)把基金征缴工作纳入法制化进程。目前,参保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而目前又没有强制措施来规范基金征缴,致使部分单位和个人对保险费的缴纳不积极,有的甚至补缴或漏缴。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基金财务管理,改进征缴手段,规范交费行为,加强社会保险稽查力度,保证基金全额征缴。

  (四)建立科学的基金财务管理体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是规范基金筹集、存储、使用等的综合管理工作,在保证基金安全增值上意义十分重大。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机制,规范基金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各项基金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要进一步加强对基金的科学管理,依法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有效使用基金,争取资金使用取得最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加强基金财务分析,通过财务分析更好地认识和掌握基金收支管理运行的规律,进一步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五)认真研究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体制。目前,按照国家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还只能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生息。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及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在不久的将来,社保基金必然会进入资本市场运营,届时其将成为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得重要渠道,成为社保基金增值的重要来源。

转自湖南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