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 害人又害己

03.11.2015  11:41
  湖南法院网讯  未购买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是否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赔偿对方的损失?邵东县人民法院日前处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2014年4月15日14时许,杨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邵东县流光岭镇秀才村地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尹某相撞,造成尹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察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尹某构成九级伤残。杨某的车未购买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在承担了尹某的医药费后,杨某拒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他认为,按照交警队的责任划分,尹某自己需要承担次要责任,现他已将医药费全部赔偿到位,按理不要再赔偿了。双方为此争执不休,尹某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虽然该案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结案,纠纷得以化解,但这也值得广大车主警醒。交强险是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造成第三人事故伤害时,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不划分责任,应由肇事司机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各自承担。交强险的强制实施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所有的机动车车主都应依法为爱车投保,否则发生交通事故时必将害人又害己。 来源:邵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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