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驾驶无牌摩托 法院判其父母担责
10.10.2015 18:2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4月27日上午,被告骆某某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从东安县白牙市镇大宸宾馆方向往东安县火车站方向行驶。10时30分,当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中心加油站门口路段时,由于未注意避让路上行人,将横过公路的原告唐某华撞到,致使原告唐某某与轻便二轮摩托车上乘坐人文某某受伤,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骆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载人,未戴安全头盔,且未注意避让路上行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骆某某在事故发生时系未成年人,被告骆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骆某平、唐某艳共同承担。遂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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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015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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