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摔成伤残 法院调解雇主赔偿

27.10.2015  16:55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邓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65000元。

  经查明,李某某系被告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员,是被告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东安县电网改造项目的负责人。2014年12月份,原告邓某某受李某某的雇请到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给被告国家电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进行农网改造。2015年4月30日下午2点多钟,原告在给被告国家电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进行农网改造时,被电杆压伤右侧大腿部,造成原告右股骨骨折、右耻骨骨折。在东安县某医院住院治疗30余天。住院期间医疗费被告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右股骨骨折、右耻骨骨折,已构成九级伤残。尔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东安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一致调解意见。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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