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着“阳光低保”再进一步,更进一步
近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意见》对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和处罚、基层民政工作保障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了低保工作。
《意见》强调,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做到“四个严格”: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严格落实公开、公示制度,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和处罚,落实基层民政工作保障,进一步加强实施“阳光低保”工作。
严禁任何群体或个人“空降”低保
《意见》明确规定审核审批程序的责任主体,指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
其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窗口,受理困难家庭的低保申请;在驻村(居)干部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并且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审批结果。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则要求认真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提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都要设立政策宣传栏,并长期公示低保对象相关信息。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意见》指出,低保工作要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即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低保保障范围。
同时,对低保对象要进行分情况核查,其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年抽查
今年11月中旬,市人大组织人大代表们对七县五区低保工作进行深入细致调研,实地抽查,进村入户,面对面听老百姓对当地低保工作的意见和态度,这是人大代表严肃履职的体现,也将成为低保监督管理中的“常态”。
《意见》明确要建立低保年度抽查制度,落实低保年度检查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邀请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村(社区)的低保对象进行抽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每年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年度检查。
同时,全市设立统一的低保投诉举报电话。各级政府要及时受理城乡低保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和相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对低保失职的工作人员“零容忍”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
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优亲厚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采取“零容忍”,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骗取低保待遇的,除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的,公安机关要严肃查处。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意见》还指出,要落实基层民政工作保障,乡镇(街道)按每1万人配备1名民政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专职民政干部,建立乡镇(街道)基层信息化办公平台;乡镇(街道)要建立社会救助受理平台,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并且,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经费也纳入县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