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为给朋友争面子持刀伤人 把自己送进牢房

20.01.2016  10:51

  (原标题:为朋友争面子送自己进牢房 沅陵男子持刀伤人获刑)

  帮朋友争面子持刀伤人,男子因义气换来两年半牢狱。1月19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受害人肖某医疗护理等各项费用23735元。

  2014 年7月19日晚上,向某(男,苗族,小学文化,现年24岁,沅陵县人)受朋友张某邀请,叫上朋友“呆子”(另案处理),来到县城左右音乐吧喝酒。邻座肖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年36岁,沅陵县某单位职工)频频邀请与张某同行的女孩林某喝酒跳舞。看到张某不高兴,向某便想为张某出头争面子。当天23时 30分许,向某邀“呆子”离开酒吧,声称要“搞”肖某,要“呆子”在酒吧门口等候,他则跑到城南金水路的瓷砖店取来砍刀。23时50分许,向某与“呆子” 返回酒吧。向某用砍刀、“呆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卡座上的肖某砍、刺下去,致使肖某右手掌、右大腿、右小腿受伤。经鉴定,肖某的皮肤裂伤总长度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手掌、右大腿下段前面、右小腿下段前面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右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

  2015年6月21日,沅陵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在沅陵镇御园宾馆将向某抓获。同年6月28日,向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沅陵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向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案发后向某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判处,遂依照《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红网 通讯员 史明华 赵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