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遇多次家暴 离婚时获赔精神损失费1万元

29.01.2015  13:07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李超奇

  【判决结果】

  丈夫对结发妻子屡施家暴,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索赔精神损失费。最近,安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邹某与林某离婚,林某给付邹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案情回放】

  安乡县深柳镇官陵湖居委会邹某与丈夫林某结婚近20年,育有2女,大女儿已成年,小女儿随林某一起生活。邹某诉称:林某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关系持续恶化。面对邹某质问,林某非但没有愧疚,反而大打出手。近几年,林某对邹某使用家庭暴力几十次。至今,邹某身上还留有旧伤。特别是在2014年5月和9月,林某对邹某进行毒打,导致邹某住院29天。经安乡县公安局深柳派出所委托常德市潺陵司法鉴定所鉴定,邹某被殴打致头皮裂伤,头皮下血肿,系轻微伤。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彭国辉说,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请求具有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林某殴打邹某致邹某受伤多达20余次,林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林某的侵权行为已损害邹某身体权、健康权,邹某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失费赔偿依法应得到支持。

  【温馨提示】

  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如果拳脚相向,不仅伤害了夫妻感情,还要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