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案
09.05.2016 21:1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12月14日,姚某乘坐被告杨某驾驶自有并挂靠被告玉屏县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营的小型轿车从贵州省玉屏县驶往湖南省新晃县,途经新晃县鱼市镇鱼市村路段时,与被告陈某驾驶自有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姚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两被告在各自向姚某亲属支付了50000元的事故赔偿款之后,就再也没有主动向姚某亲属赔偿,故姚某亲属于2016年1月11日向法院起诉。后因各种原因,姚某亲属撤回起诉。但姚某亲属撤诉后被告却迟迟未向姚某亲属主动赔偿,姚某亲属又于2016年4月14日再次起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此案涉案标的巨大,当事人较多,如果直接判决的话矛盾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相反,可能会导致被告的抵触情绪,从而激化双方矛盾,故承办法官一直试图做调解工作。由于双方就赔偿标准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承办法官只好如期开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通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逐步明朗。承办法官遂进一步辩法析理,耐心细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前达成了调解协议。 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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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2016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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