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弄丢了他的工资表
30.11.2015 18:0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4月杨某在望城区的一家建设工程公司的工地打混泥土。9月,杨某在工地工作期间,因木方梁折断,从施工面上摔下。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构成九级工伤。之后,杨某多次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商量其工伤待遇的事宜,但仍未达成合意。就工伤待遇的争议问题,杨某申请望城区劳动人事仲裁院进行裁决。因不服仲裁裁决特提起诉讼。
望城区经开区巡回法庭先后三次开庭审理该案。
第一次开庭,经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发现本案事实清楚,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杨明华工资标准。杨某提供的证据里只有其每天对自己做了多少工的记工分的本子,但这个并不能作为计算杨某工资标准的依据。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承办法官责令某建设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杨某的工资表。
第二次开庭,该建设公司只提交了杨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的预付工资表,并一口咬定这就是杨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表。杨某称他们领工资都是领的现金,公司提供预付工资表上签字只有七月份是其签的,其他都是跟他一起在工地做事的周某或李某帮忙代领的,上面的字也是他们代签的,而且上面所领取的工资数额与其每个月实际领取数额相差很大。经过合议庭商议后,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杨某的工资标准,要求双方提供新的证据。杨某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当即申请周某与李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杨某的工资标准。
就在法庭与杨某协商第三次开庭时间的时候,杨某说之前申请的证人周某因与该建设工程公司还有为结清的账款,拒绝出庭作证。李某已到外地去工作,不能出庭作证。杨某只能重新申请新的证人出庭证明杨某的工资标准。
第三次开庭。新的证人张某(跟杨某在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作的同事)就杨某的工资标准出庭作证,法庭通过询问张某得知,他们领工资的时候要签俩份工资表,一张记内,一张记外。记内的工资表是打混泥土的工资,记外的工资表是做其他杂工的工资。
该如何判决才能保证农民工杨某的权益呢?合议庭认为,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人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的备查。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法院提供完整的工资支付情况表。现该案用人单位未能提供杨某完整的工资支付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后合议庭采信杨某的证据和陈述。
之后,合议庭成员不厌其烦地向用人单位解释将上述有关规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及时兑现了调解内容。 来源: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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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2015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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