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批复我省报请核准的矿产资源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志着我省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即将拉开大幕。这是继今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又一重要的税制改革,对促进我省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征资源税,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有的资源税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存在计税依据缺乏弹性、征税范围偏窄、税费重叠、税权集中等多方面的问题。此次资源税改革,对金属矿和绝大多数非金属矿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合理确定税率水平,逐步扩大征收范围,适度下放税政管理权限,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有利于规范税费关系,税收调节机制,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对我省绿色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甚至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次改革,国家规定了各资源品目不同的税率幅度,1%至12%不等,由各省按照改革前后资源税费平移原则,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以2012-2015年全省各资源品目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实缴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为基础数据,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省财政厅联合省地税局,通过组织市县发放调查表、深入矿产企业实地调研、召开部门和企业代表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查,经过研究测算形成了我省资源税改革初步方案。该方案已报经省政府同意,并得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批复。
我省矿产资源丰富,分布呈明显的区域性和相对集中性。钨、锡、钼、铅、锌、石墨主要集中在郴州、衡阳地区;锑主要分布在娄底、益阳地区;锰主要分布在永州、湘西自治州、怀化和湘潭地区;金、银主要集中在衡阳、怀化、岳阳和郴州地区;煤主要分布在娄底、邵阳、郴州地区;盐、石膏和钙芒硝主要分布在衡阳、常德地区。此次国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有22个,我省纳入范围的资源品目14个,包括铁矿、金矿、铅锌矿、铜矿等金属矿和石墨、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等非金属。不在列举名称之列但在我省有一定产销量规模,需单独列明的资源品目有7个,包括锑、锰和石膏、矿泉水、地热水、大理岩、花岗岩。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影响,矿产资源市场不景气,矿产品开采使用量有所减少,受益于铅锌、石墨、煤炭、钨、钼、稀土等先行试点改革,资源税收入波动不大。改革前,我省资源税收入体量不大,每年约10亿元,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不到1%。改革后,各资源品目拟定的税率略低于测算的全省总体税费负担率,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同时,对充填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矿产企业总体税费负担将略有下降,有利于矿产企业和行业健康发展。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等部门,认真落实清费立税的要求,布置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组织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跟踪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反映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改革政策措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说明:此表包含此前已在全国范围内改革的资源品目煤炭、稀土、钨、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