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越洋追债”缘何未得到司法支持

27.01.2015  11:01

      ( 2015-01-27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件 
      刘希平 整理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马贤兴
      留学生情侣闹分手后,女方越洋起诉男方,追偿15万美元欠债。虽然借条在手,但到底是合理借款还是“感情债”,双方各执一词。2015年1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女方全部诉讼请求。
      2010年至2013年,刘芳(化名)与陈钟(化名)共同在美留学并恋爱,分手后陈钟回国。其间,陈钟向刘芳写下4万美元、2.3万美元、9.22万美元3张“欠条”,合计15.52万美元。
      2014年下半年,远在美国的刘芳委托律师,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起诉陈钟偿还3张“欠条”载明的15.52万美元。
      2014年10月28日、2015年1月5日,作为法院院长的我和审判员童广峰、人民陪审员彭麒麟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借贷案。
      在庭审中,陈钟答辩认可第一张欠条,即在美购车时向刘芳所借3.5万美元,计入5000美元利息,共计4万美元。起诉时,陈钟的母亲已经向刘芳汇款20万元人民币,作为儿子所欠4万美元的还款(原告方在第一次庭审时予以认可)。不过,对于2.3万美元和9.22万美元的两张“欠条”,陈钟认为并没有实际借贷发生,“欠条”是两人发生争执时因女方胁迫所写。
      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原告刘芳在美期间的17万美元的银行支出记录,坚称要被告足额偿还“欠条”所载款项。法庭为了慎重起见,准许原告方进一步提取域外证据须延期两个月举证的请求,并建议原被告双方本人到庭参加诉讼。
      第二次开庭,被告陈钟本人到庭,一再陈述后两张“欠条”为“胁迫”所写,但原告刘芳本人未到庭,无法向法庭作出合理的解释,代理律师对这些细节也没有亲历。法庭提示原告可以通过视频与被告对质,但原告刘芳表示不愿意。原告律师向法庭提出通过QQ在线或微信进行对质请求,法庭认为微信和QQ有损庭审庄严,亦难辨真伪,未获准许。
      法庭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认为,原告方虽然向法庭提交了3张“欠条”和有关在美期间向银行支取款项记录,但两者之间没有关联性。况且,原告刘芳只能提供17万美元的款项记录,除去本人学习生活开支,再向被告陈钟提供15万余美元借款不合常理。法庭认为原告方作为“出借人”,举证义务未完成,且第一张4万美元欠条已偿还。故驳回原告刘芳要求被告陈钟偿还15.52万美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梳理天心区法院办理的各类债务案件后,我发现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了大量只凭“欠条”、“借条”、“借据”,而无实质有效的交付证据而起诉偿还款项的民间借贷案件。这些没有实际交付证据佐证的“借据”和“欠条”,我们称之为“空白借据”或“空白欠条”。一段时期以来,司法裁判对空白借据、空白欠条均作认定,认为只要当事人写了借据或欠条,就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司法就应予保护。这种司法价值取向虽然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但至少留下了两个司法漏洞,即对胁迫和恶意串通形成的空白借据或欠条无法作司法排除,由此而损害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我认为,诚信是比债权保护位阶更高的价值,一旦受到伤害,其负导向更为可怕。
      我认为,司法裁判不仅要保护债权,也要把保护诚信置于高位阶的价值取向,尤其要注意防治虚假诉讼,堵塞“胁迫”和“串通”带来的两个漏洞。把债权保护责任主要交给市场和当事人本人,司法只对合法、正当的债权予以保护。那些不合法、不合规、甚至不合常情常理的“债权”交由市场法则调整。故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仅要看借据、借条、欠条等证据,还要把更多证明责任分配给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让其对借贷关系的成立和借贷款项已支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整理
      链接: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50127/Articel08005GN.htm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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