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社会调解员和风细雨化解纠纷
14.09.2017 02:5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4年2月,郑某甲与龙某乙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龙某丙(原名郑某丙),2007年12月,二人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龙某丙由其母亲龙某乙抚养教育,郑某甲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双方离婚后,龙某丙跟随在广东经营发廊的母亲龙某乙生活至今。2017年3月,龙某丙起诉至法院,称其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疾病,需长期治疗,要求被告郑某甲支付抚养费1500元/月至独立生活。郑某甲则辩称,双方离婚时已明确龙某丙由龙某乙抚养,被告不承担任何费用,且被告现患有疾病,无力承担龙某丙的生活费。此案经新田县法院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龙某丙因不服判决,向永州中院提起了上诉。
永州中院受理此案后,积极启动了“法院+”调解模式,特邀两名社会调解员携手审判员共同进行调解。二名调解员接受委托后,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多次电话、微信做双方思想工作,并考虑到被上诉人郑某甲在新田工作,来回中院应诉不便,遂将现场调解室设在新田县法院。调解当天,审判员和社会调解员驱车赶到新田,从法理、情理等多方面解释,双方当事人最终作出退让,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上诉人郑某甲每年支付龙某丙抚养费4000元至其成年。 来源:新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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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2017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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