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社会调解员和风细雨化解纠纷

14.09.2017  02:57
  • 审判员(右一)与社会调解员(左一)商讨调解方案
  • 社会调解员耐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
  • 当事人现场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
  •   湖南法院网讯 “抚养子女是应尽的义务,你不要舍不得这点抚养费,等女儿大了会孝顺你的……”在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的调解室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出的两名社会调解员正在对一起上诉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调解。

      2004年2月,郑某甲与龙某乙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龙某丙(原名郑某丙),2007年12月,二人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龙某丙由其母亲龙某乙抚养教育,郑某甲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双方离婚后,龙某丙跟随在广东经营发廊的母亲龙某乙生活至今。2017年3月,龙某丙起诉至法院,称其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疾病,需长期治疗,要求被告郑某甲支付抚养费1500元/月至独立生活。郑某甲则辩称,双方离婚时已明确龙某丙由龙某乙抚养,被告不承担任何费用,且被告现患有疾病,无力承担龙某丙的生活费。此案经新田县法院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龙某丙因不服判决,向永州中院提起了上诉。

      永州中院受理此案后,积极启动了“法院+”调解模式,特邀两名社会调解员携手审判员共同进行调解。二名调解员接受委托后,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多次电话、微信做双方思想工作,并考虑到被上诉人郑某甲在新田工作,来回中院应诉不便,遂将现场调解室设在新田县法院。调解当天,审判员和社会调解员驱车赶到新田,从法理、情理等多方面解释,双方当事人最终作出退让,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上诉人郑某甲每年支付龙某丙抚养费4000元至其成年。 来源:新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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