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环保法的基层解读

19.11.2014  14:07

修订后的新环保法将于一个多月后开始实施,作为一名基层的环保工作者,在学习新法的同时得到一些感悟,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新旧环保法的差别

1、新法对保护环境这条基本国策的定义更加明确,重要性明显提高。原法提出“……使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认为环境保护是为了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新法提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下协调。”就突出了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要以保护环境为前提。一个词的位置变换,意义就相差很远。并且后面还对环境保护的原则做了确切的定义——“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2、新法对普通公民个人参与环保的生活方式都进行了规定,体现了对群众力量的重视。环保必须要人民大众参与。

3、新法第七条相较与旧法第五条,多出了两个字“应用”,特别强调了环保科技的实用性,要能够让技术发挥实效。不再停留在研究和教育阶段。

4、新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从法律角度要求政府必须花钱搞环保,支持环保产业,有宣传环保的义务,要纳入部门预算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而不再单纯由政策规章去推动。并且强调了规划环保,有利于《环评法》在政府发展规划的落实。

5、新法对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提出了信息时代的新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并且明确了监测站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6、对于环境现状的调查评价以及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以前都是县级环保部门的工作,但现实中考虑到县级环保部门的能力有限,故在新法中统一改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不但减少了基层环保部门的负担,而且更专业更能统一把握整个区域的整体情况。

7、新法明确了跨区域大环保问题的处理。更重要的是规定了小微企业甚至没有注册的私人作坊也可以被纳入监管范围并可以由环保部门直接实施限期治理、罚款、连续罚款甚至直接查封、扣押污染物排放设备等处罚。旧法规定环境监管对象只有企事业单位。这一条将是环保局最发力的一条规定,从此,环保局从法律上正式拥有了强制执法手段。最终还加上了特殊案件的公安介入的法律依据。

8、新法比旧法更进一步明确改善环境的具体方法,不再笼统地概括,并且用语在很多地方加上了“严格”二字。

9、与时俱进,很多新的环境问题在新法中得到了阐述。比如:外来物种、生态补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环境保护税、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淘汰制度、等。完善了一些条款的描述,比如引进外来环保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其中“材料和产品”就是新增加的内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法没有再提及排污者负责治理自己造成的污染,这是因为法律更接近现实操作。对于排污者来讲已经交了钱给国家统一治理既成的污染现状,就不太愿意再治理自己造成的污染现状。不但在现实中很少有排污者能主动去治理污染问题,于情于理也不能负双向责任。新法改为由国家收钱统一用于治理更符合实情,也更易于统一管理和操作。

10、在规范企业责任这一块,也同样删去了突发事件环保部门向政府报告这样多余的话。因为环保部门就是代表政府执法的,企事业单位发现环境事故向环保部门报告就等于向政府报告了。

11、新法第四十八条,将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处置的物品更加广泛化了。因为当今的化学品种类繁多,旧法的“有毒化学品”提法已经跟不上时代,众多化新的学品被生产出来,有的甚至还来不及被权威证明有没有毒就已经在生活中被应用了。所以新法将“有毒化学品”改为“化学物品”。

12、农业科学发展以防止污染被第一次提上了法律,并且对农村的生活废弃物明确了处置责任为县级政府。

13、开辟了全新的一章专门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4、规范环评机构、监测机构的法律责任,加强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监管。

总之,新法的实施将是中国环保事业的一次大的飞跃,也是与时俱进的法制社会的必然。也只有这样,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才有可能得到根本的挽救,人类社会才有可能实现永续发展。对我们基层环保部门来讲也是一个利好的消息,现在面临的许多老大难问题可以得到根本的解决,执法手段更硬,操作步骤更顺了,行政执法人员地位和重要性也提高了,以后的道路充满希望。

二、新环保法的重大意义

新环保法将于明年年初正式实施,这是划时代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中国人民对自身生存环境保护意识的一次质的提高。从此环境保护真正成为了社会、政治、文化、思想的主旋律,各级各部门将携起手来共同推进美好的生态中国建设。基层环保工作人员从此任务更明确,底气更足,干劲更强。同时我们也希望上级环保部门能够随后出台更多更详细的实施办法,让新环保法更好地在中华大地发挥影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