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中国日报》:原《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一审获刑一年十个月

23.10.2014  18:11

  中新社长沙10月17日电 (记者 傅煜)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17日公开宣判,一审认定被告人原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犯损害商业信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2013年10月19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长沙警方刑事拘留。此事一经披露,《新快报》连续两日在头版刊文吁请长沙警方“放人”,后随着陈永洲低头认罪,该报又在头版致歉称“事发后报纸采取的不当做法,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教训深刻”,引发各界广泛关注。

  当年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陈永洲在其供职的广东新快报社发行的《新快报》上署名发表了《中联重科大施财技半年利润“虚增”逾7亿》等多篇不实报道,被多家网站转载,造成重大影响,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

  此外,被告人陈永洲在任广东新快报社经济中心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企业商业信誉,于2013年5月28日收受他人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永洲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告人陈永洲身为广东新快报社记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遂认定被告人陈永洲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追缴其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元。

刊于10月17日菲律宾《商报》、马来西亚《光华日报》、澳门《澳门日报》、美国《中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