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首运用劳动报酬罪名判处一包工头有期徒刑

21.04.2015  01:02

  湖南新闻网新宁4月20日电(通讯员 杨坚 李敏星 李周一)20日,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杨某旺因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据悉,这是该院运用劳动报酬罪名宣判的第一起案件。

  2013年,江苏省常州市居民杨某旺与湖南省新宁县某水泥公司签订了10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项目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雇请21名外地农民工在工地上帮其做事。2014年1月24日,杨某从该水泥公司领走了工程款31万元便携款离开新宁县,欠14名民工工资7万余元。这些农民工追薪不成,便上访到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部门经多次联系和责令支付,杨某仍拒不支付。随后,新宁县公安局对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2014年5月12日,杨某旺在溆浦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5月30日被新宁县检察院逮捕。

  近日,新宁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支付所欠民工的工资及各一次往返新宁的差旅费,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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