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通报6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03.12.2015  11:32

  近日,新宁县纪委、县监察局对近期查处的6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1.新宁县司法局万塘司法所负责人李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2015 年5月14日20时许,李晟因新宁县鸿基出租车公司部分出租车将万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李晟爱人与他人合伙成立)租赁在该出租车车顶灯上的广告撕掉,在解放路保险公司门前将鸿基公司的出租车(湘EX8227)拦住,要求重新张贴广告,并对该出租车司机朱某进行殴打,导致围观群众人数众多,堵车约 20分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5年11月11日,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晟行政记过处分。

  2.新宁县靖位乡农业综合服务站原站长陈友铭财务违纪案。陈友铭在担任靖位乡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期间,挥霍浪费公共财产;2014年12月虚报发票骗取资金2万元,用于争取资金。2015年11月9日,经靖位乡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陈友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新宁县麻林瑶族乡黄沙村村干部集体违法违纪案。2011 年7月至2012年8月,麻林瑶族乡黄沙村原支部书记戴桂春、原村委会主任熊署光、原村秘书石兴远共同贪污该村“一事一议”农田水圳项目资金22000 元、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和社会经济发展项目资金22235元,合计44235元,三人各分得现金14000元,剩余的2235元三人共同用于私人开支;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戴桂春、熊署光、石兴远三人共同侵占该村冷库租金9000元、以村里修路为由向征地单位多索要的现金630700 元,合计639700元,三人各分得现金213000元,剩余的700元三人共同用于私人开支;2010年,黄沙村原支部书记肖云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集体组织资金4万元归个人使用。2015年11月11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戴桂春、熊署光、肖云西开除党籍处分。麻林瑶族乡党委取消石兴远预备党员资格。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戴桂春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熊署光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石兴远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肖云西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4.新宁县回龙寺镇花亭村村干部财务违纪案。回龙寺镇花亭村原支部书记李隆学、原村委会主任李德明在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2014年12月15日,回龙寺镇纪委分别给予李隆学、李德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此后,该村群众对李隆学、李德明任职期间的财务问题继续上访。经查实,李隆学、李德明任职期间,对该村2010年以维修水利和道路名义开具虚假发票骗取资金33423元用于村务开支;该村2004年、2009年收入500元、2000元未入村账,用于账外开支,负有主要责任。2015年11月11 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应分别给予李隆学、李德明两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鉴于两人现已没有担任党内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李隆学、李德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新宁县崀山镇双江村原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黄云松财务违纪案。黄云松在任双江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村部建设资金6360元、道路建设资金5200元、农网改造退回款15400元、山塘改造维修资金226元,合计27186元;对该村2011年4月虚报水圳维修承包合同款6400元,用于报销不能出账的开支,负有主要责任。2015年 11月2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云松开除党籍处分,个人违纪所得2718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6.新宁县崀山镇东岭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蒋禄其财务违纪案。蒋禄其在任东岭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秘书期间,分别于2007年12月、2009年10月、2011年1月、2014年1月以该村修路等名义在镇财政所以借条形式领取该村公路款、项目款、自然灾害救济款、公路维修款,合计116003元,在村支两委、村民不清楚的情况下,用于组道建设开支,事后造成群众上访;对该村2012年道路硬化集资款181634元,未入村账,其中173000元以个人名义存储,负有主要责任。2015年11月6日,经崀山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蒋禄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