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专访:用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唤回白云蓝天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对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将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我省将采取哪些方面的措施贯彻落实,本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省环保厅主管污染防治工作的谢立副厅长。
湖南日报:谢副厅长,您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哪些重大意义?
谢立:去年4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出台新的《环境保护法》以后,按照“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立法理念,新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正在得到进一步完善,国家对新的环境保护法律,要求更高了,标准更严格,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修订的首部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大气污染防治法》之所以能快速修订和通过,这跟前段时间乃至当前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密切相关。2010年起,我国出现了持续性的全国性雾霾天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这一状况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家层面上加快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2013年2月,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了修订,新增了臭氧和细颗粒物排放标准,收紧了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氮排放标准,同年国务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气十条”)。在四个全面总体部署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又有《环境保护法》作为法律基础,新法修订过程中广泛引入公众参与,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因此具有很高的立法质量,尤其是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作为立法根本,受到社会各界赞誉。《大气污染防治法》通篇都是围绕大气质量改善目标这个主线展开的,其中明确提及“大气环境质量”达36次之多,接近全部条文的1/3。同时还明确提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并新增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近两年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已有明显改善,按老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4年全省14个市州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比例为91.2%。按照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具有可比数据的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张家界6个重点城市,2014年比2013年上升7.2%;2015年上半年空气质量达标率为70.9%,同比上升14.7%。
尽管如此,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形势依然严峻,每年冬春时期尤为突出,今年1月份14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范围在9.7%~41.9%之间,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仅为24.1%,平均超标天数比例高达75.9%。为解决这一问题,我省需要加大工作力度,同时希望有一部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进一步规范经济发展行为以及人们生活消费习惯,可以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为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带来了新的希望。
湖南日报:我省如何贯彻落实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谢立: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以后,我们自己正在抓紧学习,以期尽快熟练掌握和运用其法律条文,同时尽快制定新法贯彻落实方案,为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目前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是抓紧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文多达8章129条,对生产、消费、流通等诸多领域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仅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就包括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等五大块,其中机动车船治理就包括17条,涵盖绿色出行、机动车达标出厂、销售和运行、尾气检测、油品质量等方方面面,涉及环保、工业、质量监督、工商、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10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其贯彻落实并非仅限于环保专业人员。因此我们期待各大媒体给予支持,开展全方位、多覆盖地宣传,尽可能多的提高新法宣传教育的受众面;同时组织系统内干部职工及相关行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题学习培训和研讨,实现法律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
二是进一步抓好大气污染防治的工程措施。大气污染既需要源头预防,也需要一定的工程治理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气十条”,我省今年共安排大气污染防治项目693个,这些项目对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将产生积极的作用,我们将严加监督,抓紧落实,为2016年1月1日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献礼。
三是要抓紧《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工作。这一工作早在2014年就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于同年10月份由省环保厅组织召开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代拟稿)》立法听证会,邀请了机关、学校、法律界、媒体和企业、环保NGO组织等各方面代表参加听证会。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后,我们将结合我省实际,争取近期提交省政府法制办审定。
四是要狠抓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新《环保法》实施以来,今年前7个月,我省14个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就包括湘潭市对一例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进行了判决。去年省人大组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项执法检查,通过明察暗访,曝光和处罚了一批重点违法案件,关闭淘汰了一批违法企业,组织了对相关省直单位和市州负责人的专门询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具备了更好的操作性,仅罚则就有30条,具体处罚措施90款,我们要充分用好这部法律,严格环境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五是结合环境责任体系建设,狠抓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考核。今年年初,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目前,省委组织部正在牵头制定我省贯彻落实该《办法》的实施细则,我们要把法律的一般性规定结合党内规定,以及我省对环境保护责任的具体规定,如对一个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连续两年持续下降时,启动对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问责程序,作为法律的补充,共同推进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六是狠抓公众参与工作,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大气环境质量关乎全社会所有公民,也源于人民群众的生活消费习惯,城市餐饮油烟污染、燃放烟花爆竹、农村秸秆焚烧等都直接影响大气环境质量,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规定了公民的法定责任,如第57条规定:“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这就要求我们加大法律知识的普及,吸引更多的公众参与,形成人人参与环保、人人监督环保的良好氛围。(原文见2015年9月17日湖南日报8版http://hnrb.voc.com.cn/hnrb_epaper/html/2015-09/17/content_1013957.htm?div=-1)